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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劳动者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2014/8/11 11:48:00 点击数:19

(1)知情权:休息者在订立休息合同时,有理解所在任务场所的职业性无害要素和防护设备状况的权益,还包括对安康反省后果知情的权益。 (2)受培训、教育权:即取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的权益。 (3)职业安康权:即取得职业安康反省、职业病诊疗及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效劳的权益。 (4)取得休息维护的权益:即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契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备和团体运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进而改善任务条件的权益。 (5)检举、控诉权:休息者有权对用人单位违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损害休息者安康权益的行为停止检举和控诉的权益。 (6)回绝冒险权:回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停止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权益。 (7)要求赔偿权:休息者在各种状况下因职业性无害要素形成安康损害的,依法享有要求赔偿的权益。 (8)参与民主管理权:即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任务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任务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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